1.汇票(P183):draft, bill of exchange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主要票据。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1)发票人—签发汇票(2)执票人并委托(3)付款人—向执票人付款。
2.不可撤销信用证(P213):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限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必须履行承付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故其在国际贸易上,使用最为广泛。根据UCP500第六条规定,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3.清洁提单(p117): 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破损或者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单。
4.不可抗力(p261):是一项免责条款,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5.溢短装条款(p77): More or Less Clause.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一定幅度的条款,其内容包括溢短装幅度,由谁选择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方法。
6.中性包装(p87):Neutral Packing.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与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指包装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无商标品牌,后者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7.仲裁(P264):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与调解都未成功,而当事人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方法。仲裁以成为国际上解决这种争议最普遍采用的方法。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单,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且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此外,仲裁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结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它和诉讼只能二者选一。
8.速遣费(p114):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将金。
9.滞期费(P114):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
10.“仓至仓”条款(P136):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11.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12.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13.补偿贸易: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和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在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直接产品补偿、其他产品补偿、劳务补偿。
14.易货贸易: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Barter Trade.简单说就是以物换物或物物交换,一般指政府和民间团体达成的把进出口结合起来的交易,双方据对等的原则各自保持收支平衡。
15.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针对实际交货而言。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16.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P188
17.包销:Exclusive Sales是指出口人与国外经销商达成协议,在一定时间内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区的独家经营权授于该经销商。经销商则承诺不经营其他来源的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 通过包销协议,双方可以建立起一种稳定的长期的买卖关系,而具体的每一笔交易,则以包销协议为基础,另行订立买卖合同。
18开标:开标有公开开标和不公开开标两种方式,招标人应在招标通告中对开标方式做出规定。公开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启封投标书,宣读内容。投标人都可参加,监视开标,不公开开标则是由开标人自行开标和拼标,选定中标人,投标人不参加。
19.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其一般做法是,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二、问答题
1、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P133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2、举出循环信用证的几种循环方式。
循环信用证又可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3、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货物。
(2).运输契约证明。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与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3).物权凭证。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4、信用证有哪些主要内容?
申请人,受益人,开证日期,信用证的效期、效地,信用证币种、金额,最迟装运日,货物描述,要求提交的单据条款,附加条款,对银行的指示,付款承诺,寄单地址,交单期,开证行所在国家之外的费用由谁承担等。
5、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老三种”与“新三种”的异同
由此可见,FCA、CPT、CIP,分别是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原则相同,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方式不同。FOB、CFR、CIF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能是船运公司、铁路当局、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老三种”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也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新三种”的交货地点,则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卖方所在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3).费用承担不同。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术语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有卖方承担。但是在CPT和CIP合同中,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在“老三种”贸易术语下,提交的已装船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在FCA、CPT、CIP术语下,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工具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后者往往不是物权凭证。
6. 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和中性包装的区别?
一,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生产厂名,也不注明原有商标和牌号,甚至没有任何文字。
二,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
三,无牌是指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是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成本。
除非另有约定,采用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四、使用此包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关税壁垒、配额限制和其他一些限制进口的歧视性措施。目前,某些出口商品使用中性包装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做法。
7. 国际贸易中的单价通常有几项内容组成?分别是什么?
进出口商品的单价,通常包括下列四个组成部分:一是计量单位,如每公吨每件等;二是单位价格金额,如100或1000;三是计价货币名称,如美元或欧元等;四是贸易术语,如FOB上海或CIF伦敦等。
8.发盘如何撤销?P293
公约第16条规定,在发盘以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表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接受:《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则,逾期接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接受。但是如果发盘人同意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接受属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盘人造成的,发盘人若不及时反对,逾期接受可成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须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销的。